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发布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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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本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名本年级前列。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九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获知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完成对本学院学生个人申请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广西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视情况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违者视情况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原相关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