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王雨晴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1173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个人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取得学籍的人数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取空白学生证,发给新生本人填写。新生填写学生证时,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学生证经审核并加盖学生证件专用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年级注册。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遗失学生证,原则上可以申请补办一次。补办后如再次遗失,根据遗失原因决定是否可以补发第二次。补发的学生证注明“补发”字样。

第五条 学生补办学生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填写申请表须说明遗失原因、本人学号、家庭住址、乘车区间(与学籍信息一致)等基本情况,并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申请表经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登记备案,另备同底照片一张,由本人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第一次补办交工本费20元,第二次补办交50元。

第六条 学生因其它原因离校,应将学生证上交学工处盖章注销。

第七条 凡因家庭地址变更,或修改乘车区间需要换发学生证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办理程序同第五条,交工本费10元。

第八条 全院补(换)学生证的时间为每年五月下旬和十一月下旬,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