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广西社科联 责编: 王雨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942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大力繁荣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为建设壮美广西、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服务,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广西智慧和力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三条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内作者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作为第一作者与自治区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有明显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列入申报评选的成果范围:

(一)在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有电子出版书号的电子出版物)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立项,以及厅级以上单位立项,并在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设区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未在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完成,但在当届评奖规定时间获时任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国家部委、自治区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且有证明材料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列入申报评选范围。

第七条 申报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八条 每届评选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称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以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相关人员组成)和若干学科评选组。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成员由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主任审定。

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审定。

为体现评奖的公正性,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成员及其办公室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贡献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在国内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在自治区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集中评选两个阶段进行。先由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奖励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会员向所在社会组织申报。

(二)各设区市申报者向所在设区市社科联申报。

(三)高校的申报者向所在高校社科联申报;没有社科联的高校申报者,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申报;高校的申报者属自治区级社会组织会员的,亦可向所在社会组织申报。

(四)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社会组织的申报者,向所在单位申报。

(五)中直驻邕单位的申报者通过驻邕单位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并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后,送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成果原件;

(三)两位具有与申报成果研究领域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的推荐意见;

(四)研究(调研)报告鉴定证明或结题证书;

(五)非公开发表或非公开出版的研究(调研)报告学术不端检测结论;

(六)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内受理实名举报。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证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报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组织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成果质量有问题的获奖成果,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者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科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社科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社科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或阶段性取消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