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人事处 责编: 黄侃明 作者: 屈志鑫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量:11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52号)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和高校教师系列基本条件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发展实际,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高校专职辅导员5种类型。

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以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3.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的相关规定,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意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教以来有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4.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指导教师。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2)条,同时具备第(3)至(7)条中的一条: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老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专任教师完成年均授课15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的教师年均授课8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2)指导中青年教师2年以上。

(3)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4)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6)指导学生(排名前二)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7)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结题);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或担任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负责人开展教学团队项目建设(项目结题)。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师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给学校带来较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8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展演、策展;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前六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0)作为主编完成2本校本教材建设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3项以上大型(30万元以上)服务地方项目。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1.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授课8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指导、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3)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一)论文、著作总量达到其中之一: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和艺术作品3件。

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二)达到以下1、2、3项的条件之一: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2篇以上,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3.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

4.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2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5.以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奖项、项目、专利、论文、著作或其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经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获B级以上档次高校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出具达到本专业领域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国内外同行高度认可的鉴定意见。

(二)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破格业绩成果。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2.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1年以上。

4.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3.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骨干。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1.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6)条中的一条: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老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具有博士学位者近2年、具有硕士学位者近4年)专任教师完成年均授课20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15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的教师年均授课8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2)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八)。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

(3)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奖励。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4)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

(5)指导学生(排名前二)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主持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获得批准执行;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校级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在学校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校级教学团队项目(结题)。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给学校带来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5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或市厅级(排名前三)大型项目设计、创作、展演、策展;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10)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完成1本以上校本教材建设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担2项以上服务地方项目(每项20万元以上)。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1.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授课8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2.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校级上述奖项一等奖。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或主持完成2项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一)论文、著作总量达到其中之一: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和艺术作品2件。

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二)达到以下1、2、3项的条件之一: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1篇以上,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1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破格业绩成果。

 

第五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高校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高校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高校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7条中的一条:

1.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24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2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的教师年均课堂授课32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课堂授课32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3.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4.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验实训项目建设。

5.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或思想政治教育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6.高校专职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本人或所带学生班集、党团组织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7.参与校级专业建设项目;或参与校级教学团队建设;或参与校级示范课程建设;或在学校教师教学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参加校本教材建设项目,或参加服务地方项目(每项1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发表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艺术作品2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 “国内外权威刊物”、“国家主流媒体”界定如下:

1.“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

2.“国内权威刊物”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3.“国家主流媒体”指承担重要的宣传任务和功能,覆盖面广,品牌性强,影响力大的强势媒体。主要有: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为代表的中央级新闻媒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报、电台和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为代表的区域性媒体;以各大中城市党报、电台和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为代表的城市媒体;以新华网、人民网等为代表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大型新闻网站。

(六)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本条件中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课题)、赛事、奖项或荣誉称号等项目(成果)级别界定如下。

1. 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赛事、奖项

(1)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2)艺术类专业奖项

①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②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3)体育类“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

①“国际级赛事”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②“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③“省级赛事”是指省级运动会、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

(4)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如: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全国高校数字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等。

(七)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八)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1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九)专职辅导员具体指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作人员;二级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支部书记、分管副院长、学工办人员、分团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等,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十)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各部、委、办、厅、局。

(十一)本条件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