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来源: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秦瑞雪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量:12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资助工作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各班经选举产生评议小组组员,参与班级的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主任组织班级认定评审工作。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和比较困难三档。

第八条 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第九条 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指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比较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等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开学,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交给所在班级班主任。

第十四条 各班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校的日常消费行为表现、家庭经济情况和各类经济证明材料,参照贫困生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班级评议小组签署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贫困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贫困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填写《贫困学生回访记录表》。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原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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